2003年5月山东计划生育政策,山东省的计生政策

提起2003年5月山东计划生育政策,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上,未对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给予何种奖励做出明确规定。,另外,还有人想问山东计划生育新政策,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2002年以前的山东省计划生育外处罚规定是什么,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山东省的计生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03年5月山东计划生育政策,山东省的计生政策

2003年5月山东计划生育政策

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这不是什么新政策了,老掉牙咧。只要女方是农村户口,母女无工作,在农村生活五年以上即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你女儿四岁十个月大了,你妻子目前是二十九岁零七个月。按《山东省计生条例》规定,你妻子必须满三十周岁才能申请生育二胎指标,差一天都不行。不受孩子年龄限制,只要你妻子够三十周岁即可。若你手里无《二胎生育证》绝对不能怀孕,否则,自讨苦吃了。

建议你妻子满三十周岁时抓紧时间尽快办理《二胎生育证》,《二胎生育证》早办理对自己是一种保护。祝福你们全家幸福安康!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上,未对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给予何种奖励做出明确规定。

山东计划生育政策2000年。

关于山东计划生育超生处罚政策

参见《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山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一)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在十五日内拒不终止妊娠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6年。

(二)容留、包庇他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

(三)骗取、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生育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节育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山东省1987年计划生育政策。

(五)擅自鉴定胎儿性别和做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1985年计划生育条例。

(六)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摘除宫内节育器、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

(二)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节育证明、假病残儿鉴定证明或者其他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者办理生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明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的;山东1979年有计划生育政策吗。

(五)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或者其他计划生育经费的;

(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超生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实际上也算一种罚款,具体数额如下: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山东省计生条例1984。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002年以前的山东省计划生育外处罚规定是什么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以上就是与山东省的计生政策相关内容,是关于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上,未对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给予何种奖励做出明确规定。的分享。看完2003年5月山东计划生育政策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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