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如何理解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另外,还有人想问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您好,看到您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实行计划生育有什么意义,好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
什么是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制订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非常详细。
您好,看到您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
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如何理解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存在的法律漏洞?
简单点,如果你有钱,你尽管生,最多就是罚钱而已。如果你在农村,你尽管生,反正那边没人管。如果你又不想罚钱又想多要几个,那多娶几个没孩子的老婆,娶一个生了离婚,再换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具体办法的时候,大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出了许多条条框框,诸如一些地方提出了“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一般只准生育一个子女”等等。根据社会调查和一些统计资料,但是我认为无论何种情况,不管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准许生育两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三个子女。稳定低生育水平是稳定部分公务员低生育水平”的现状。一些地方制定的准许生育两个子女的条条框框使得一些人为生育两个子女弄虚作假。“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一般只准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惩罚制度有漏洞。名人、富人“不怕罚”的背后,实际上也是我们国家制度的漏洞和无奈。只要有钱就可以超生是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挑战,这说明控制人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还不够完善,还有调整和修改的空间。据综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发现,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仅仅是公民的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从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看得出这一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根本性法律,对于生育一胎还是多胎,使用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劝戒语言,对于拒绝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规定任何惩罚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长期“国策”,违反国策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但归根到底,国策不是法律。国策只具有道德约束力,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超生,涉及的应该只是一种有关伦理道德的个人行为。
不公平,有钱的去泡妞,“包二奶”没有知道,超生的还是村妇女主任隐瞒的!
以上就是与实行计划生育有什么意义,好处?相关内容,是关于如何理解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存在的法律漏洞?的分享。看完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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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
什么是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制订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非常详细。
您好,看到您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
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如何理解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存在的法律漏洞?
简单点,如果你有钱,你尽管生,最多就是罚钱而已。如果你在农村,你尽管生,反正那边没人管。如果你又不想罚钱又想多要几个,那多娶几个没孩子的老婆,娶一个生了离婚,再换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具体办法的时候,大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出了许多条条框框,诸如一些地方提出了“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一般只准生育一个子女”等等。根据社会调查和一些统计资料,但是我认为无论何种情况,不管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准许生育两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三个子女。稳定低生育水平是稳定部分公务员低生育水平”的现状。一些地方制定的准许生育两个子女的条条框框使得一些人为生育两个子女弄虚作假。“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城镇居民一般只准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惩罚制度有漏洞。名人、富人“不怕罚”的背后,实际上也是我们国家制度的漏洞和无奈。只要有钱就可以超生是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挑战,这说明控制人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还不够完善,还有调整和修改的空间。据综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发现,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仅仅是公民的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从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看得出这一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根本性法律,对于生育一胎还是多胎,使用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劝戒语言,对于拒绝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规定任何惩罚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长期“国策”,违反国策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但归根到底,国策不是法律。国策只具有道德约束力,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超生,涉及的应该只是一种有关伦理道德的个人行为。
不公平,有钱的去泡妞,“包二奶”没有知道,超生的还是村妇女主任隐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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