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广西最新计生条例三胎政策,大家都知道,有人问新政策以前超生事业单位还开除公职吗?另外,还有人想问违反计生政策的公职人员会被开除吗?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违反计划生育一定要开除公职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广西哪一年推行计划生育,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广西最新计生条例三胎政策
年
违反计划生育一定要开除公职吗
广西干部职工超生是否开除公职
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除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处分。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计生政策公职人员会被开除吗
会的,开除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因此,对于违反计生政策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不同的城市规定不同)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4省份进一步明确了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
这14省份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福建、江西、陕西、山西、海南、湖南、辽宁、浙江、广东。
其中,有5省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直接开除。分别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
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山西省等省则区分违法生育的情形和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针对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开除处分。
事实上,全国各地均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方面有严格要求,在职公职人员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通报和查处的并非个案。
广西最新计生条例三胎政策:新政策以前超生事业单位还开除公职吗?
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处分。
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再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以上就是与广西哪一年推行计划生育相关内容,是关于新政策以前超生事业单位还开除公职吗?的分享。看完广西最新计生条例三胎政策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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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干部职工超生是否开除公职
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除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处分。
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计生政策公职人员会被开除吗
会的,开除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因此,对于违反计生政策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不同的城市规定不同)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4省份进一步明确了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
这14省份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福建、江西、陕西、山西、海南、湖南、辽宁、浙江、广东。
其中,有5省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直接开除。分别是:贵州、云南、湖北、宁夏、广西。
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山西省等省则区分违法生育的情形和情节,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针对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开除处分。
事实上,全国各地均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方面有严格要求,在职公职人员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通报和查处的并非个案。
广西最新计生条例三胎政策:新政策以前超生事业单位还开除公职吗?
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处分。
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再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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