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重庆的生育政策最新消息,大家都知道,有人问重庆市计划生育政策,另外,还有人想问重庆计划生育的最新新政策,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重庆生育保险政策最新政策,下面就一起来看看重庆产假规定一共多少天,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重庆的生育政策最新消息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了哪些内容
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改革的相关具体规定。同时,对与上位法和现行政策重复或者不一致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删除或者完善。主要内容有: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一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现行《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订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二是调整了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依据“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的要求,取消生育第二个孩子需间隔3年的规定。
重庆生育保险政策最新政策
(二)调整了有关婚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我市《条例》修订草案也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相应删除晚
婚增加婚假的规定。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我市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即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只要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均可享受十五日的婚假。
(三)调整了产假及护理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女性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年龄已超过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条例》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男方给予护理假15日,即无论是生育一孩、二孩还是三孩,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均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重庆的生育政策最新消息:重庆市计划生育政策
(四)调整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特别扶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修订的《条例》将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调整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立法层面明确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
(五)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定,压缩审批时间
一是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
度。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前,夫妻可到一方户籍地或在女方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二是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再生育审批明确了公示时间,将审批时间由5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三是明确育龄夫妇自主选择节育避孕措施,进一步维护育龄群众的知情权。
(六)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
一是删除了对未婚生育和违法收养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二是下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由2-6倍调整为2-3倍。
以上就是与重庆产假规定一共多少天相关内容,是关于重庆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分享。看完重庆的生育政策最新消息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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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改革的相关具体规定。同时,对与上位法和现行政策重复或者不一致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删除或者完善。主要内容有: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一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现行《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订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二是调整了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依据“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的要求,取消生育第二个孩子需间隔3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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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了有关婚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我市《条例》修订草案也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相应删除晚
婚增加婚假的规定。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我市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即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只要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均可享受十五日的婚假。
(三)调整了产假及护理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女性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年龄已超过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条例》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男方给予护理假15日,即无论是生育一孩、二孩还是三孩,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均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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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特别扶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修订的《条例》将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调整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立法层面明确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
(五)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定,压缩审批时间
一是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
度。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前,夫妻可到一方户籍地或在女方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二是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再生育审批明确了公示时间,将审批时间由5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三是明确育龄夫妇自主选择节育避孕措施,进一步维护育龄群众的知情权。
(六)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
一是删除了对未婚生育和违法收养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二是下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由2-6倍调整为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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