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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计划生育新,湖北省襄阳市上户口有时间限制吗

2024-03-23 18:39 3 阅读

提起湖北襄阳计划生育新,大家都知道,有人问湖北省计划生育,另外,还有人想问襄阳市襄州区计划生育规定,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湖北省有计划生育奖励吗,标准什么,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湖北省襄阳市上户口有时间限制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湖北襄阳计划生育新

襄樊市在哪里?

襄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

单位地址:襄樊市襄城区檀溪路号邮政编码:41

联系:

襄樊市樊城区计划生育会

行政区号:

地址:长虹路号

襄江商场在樊城,有可能在樊城区计划生育会,你可以先打,问好了之后再具体决定去樊城区的还是襄樊市的

襄阳城镇居民保险能报销生育险吗

不可以的,只有缴纳生育保险才能够报销生育保险,缴纳城镇居民保险的,只能够享受门诊和住待遇。

根据《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根据《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住院保险待遇

第七条城乡居民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湖北襄阳计划生育新:湖北省计划生育

第八条城乡参保居民保障待遇按照《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执行,其中按一类缴费标准参保的18周岁以上人员保障待遇按照甲类药品目录执行。

第九条城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治疗的,可自主选择定点机构,其发生合基本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定点机构直接结算手续,结算时属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结算。

第十条城乡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机构及惠民机构住起付标准为元;二级定点机构起付标准为元;甲等综合机构起付标准为元,其他机构起付标准为元;经转诊在市外定点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元。

一类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50元。

参保居民一个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以上到同级别医院住,起付标准减半;属于“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在惠民机构住,不设起付线,

急危重病患者,在门诊抢救后转住,其门诊和住院费用可合并结算。

第十一条一类筹资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合规定的费用,乡镇卫生院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机构及惠民机构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二级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机构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异地就医的,其合报销规定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

筹资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合规定的费用,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机构和惠民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二级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异地就医的,其合报销规定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

第十二条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限额,一类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为4万元,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为8万元。

第四章门诊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一类参保人员实行门诊家庭账户。门诊待遇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划入门诊家庭帐户(记账方式),实行门诊定点管理,包干使用。家庭账户基金仅限于在自己选定的机构就医时使用。每户一个结算年度内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数额为该户门诊家庭账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年度结余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湖北省有计划生育奖励吗,标准什么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由基本保险基金中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取门诊统筹基金,用于解决城镇居民的门诊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选定医院发生合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元以下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累计金额不足50元和超过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保险的人员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待遇申报、定额标准、管理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规定病种相同。其中,一个结算年度内,定额内合规定的费用,一类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门诊大病治疗每月定额为:恶性肿瘤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血液透析元(含治疗药费元),腹膜透析元;再生障碍性贫血元;血友病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元;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根据病情决定。同时两种及以上门诊大病的,其月定额标准以定额较高的病种定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月定额增加元,不超过元。

以上就是与湖北省襄阳市上户口有时间限制吗相关内容,是关于湖北省计划生育的分享。看完湖北襄阳计划生育新后,希望这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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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襄樊市襄城区檀溪路号邮政编码: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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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城镇居民保险能报销生育险吗

不可以的,只有缴纳生育保险才能够报销生育保险,缴纳城镇居民保险的,只能够享受门诊和住待遇。

根据《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根据《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住院保险待遇

第七条城乡居民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湖北襄阳计划生育新:湖北省计划生育

第八条城乡参保居民保障待遇按照《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个目录执行,其中按一类缴费标准参保的18周岁以上人员保障待遇按照甲类药品目录执行。

第九条城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治疗的,可自主选择定点机构,其发生合基本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定点机构直接结算手续,结算时属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结算。

第十条城乡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机构及惠民机构住起付标准为元;二级定点机构起付标准为元;甲等综合机构起付标准为元,其他机构起付标准为元;经转诊在市外定点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元。

一类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50元。

参保居民一个结算年度内两次及以上到同级别医院住,起付标准减半;属于“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在惠民机构住,不设起付线,

急危重病患者,在门诊抢救后转住,其门诊和住院费用可合并结算。

第十一条一类筹资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合规定的费用,乡镇卫生院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机构及惠民机构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二级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机构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异地就医的,其合报销规定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

筹资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合规定的费用,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机构和惠民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二级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异地就医的,其合报销规定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

第十二条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限额,一类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为4万元,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为8万元。

第四章门诊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一类参保人员实行门诊家庭账户。门诊待遇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划入门诊家庭帐户(记账方式),实行门诊定点管理,包干使用。家庭账户基金仅限于在自己选定的机构就医时使用。每户一个结算年度内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数额为该户门诊家庭账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年度结余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湖北省有计划生育奖励吗,标准什么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由基本保险基金中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提取门诊统筹基金,用于解决城镇居民的门诊待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选定医院发生合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元以下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累计金额不足50元和超过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十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保险的人员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待遇申报、定额标准、管理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规定病种相同。其中,一个结算年度内,定额内合规定的费用,一类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门诊大病治疗每月定额为:恶性肿瘤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血液透析元(含治疗药费元),腹膜透析元;再生障碍性贫血元;血友病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元;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根据病情决定。同时两种及以上门诊大病的,其月定额标准以定额较高的病种定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月定额增加元,不超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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